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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盈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依據其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坡心市場大樓相關會議紀錄、住戶管理費欠費通知及中華郵政普通掛號郵件執據、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等為證。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管理費欠費通知之郵政回執影本或已將催告通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人未提供郵政回執或相關文件可茲證明相對人業已收受,相對人是否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異。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允,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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