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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