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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景超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德立 趙蒨蓉(原名李蒨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壹仟柒佰伍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肆佰壹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時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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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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