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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峻賢、吳昭村、沈忠聖、薛智仁、高俊昌、潘婷

  • 原告
    王明吉
  • 被告
    楊峻賢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展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汐冠晶電能有限公司法人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峻賢應向債權人附表編號一、二清償新臺幣捌拾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明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峻賢 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汐冠晶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 婷 一、債務人楊峻賢應向債權人附表編號一、二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峻賢各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七、八之債務人應連帶清償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七、八所載債權金額,及各筆債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編號│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 ├──┼─────────────────┼─────┼───────┼─────┤ │一 │                 │30萬元  │       │AD1454316 │ ├──┤楊峻賢              ├─────┤       ├─────┤ │二 │                 │50萬元  │107年11月22日 │AD1454322 │ ├──┼─────────────────┼─────┤       ├─────┤ │三 │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楊峻賢  │76萬元  │       │LD4976944 │ ├──┼─────────────────┼─────┼───────┼─────┤ │四 │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峻賢  │35萬元  │107年6月1日  │BJB1338363│ ├──┼─────────────────┼─────┼───────┼─────┤ │五 │展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峻賢   │63萬元  │107年7月31日 │AE8268224 │ ├──┼─────────────────┼─────┼───────┼─────┤ │六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楊峻賢     │36萬元  │107年7月25日 │AG1260844 │ ├──┼─────────────────┼─────┼───────┼─────┤ │七 │汐冠晶電能有限公司、楊峻賢    │35萬元  │107年7月10日 │CF0092595 │ ├──┼─────────────────┼─────┼───────┼─────┤ │八 │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峻賢│52萬8仟元 │107年7月2日  │BJB130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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