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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宜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貨款發票四紙,買受人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因之,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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