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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 當事人
    林志昌即沅展企業社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昌即沅展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因雙方當事人就遲延利息利率並無約定,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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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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