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榮、冠強科技有限公司、林育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徐振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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