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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代 理 人 李 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襲鈴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關於「2019年馬來西亞扯鈴世界錦標賽」營運合約書之全部附件(須包括合約附件、附件ㄧ)。。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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