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玉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朱仙萍
- 法定代理人
- 葉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㈢其中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㈣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