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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請人
佐崎亞季
相對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委託購買商品清單(請求書),相對人記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張言愷」,請釋明契約相對人為何人。如非張言愷,應具狀更正請求相對人。

二、應提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言愷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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