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佐崎亞季、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聲 請 人 佐崎亞季 相 對 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委託購買商品清單(請求書),相對人記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張言愷」,請釋明契約相對人為何人。如非張言愷,應具狀更正請求相對人。 二、應提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言愷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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