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鄭俊卿、盧榮輝
- 當事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周立華、應向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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