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朱立安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立安、朱立宏、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零參拾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立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立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致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安、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安、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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