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

聲請人
許丕憲
相對人
吳煥民
相對人
游馥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世公司)代墊營業稅款,經催討均未清償,以百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吳煥民、共同負責經營者游馥瑜應連帶清償為由聲請對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及繳款資料,可認為就其為百世公司代墊稅款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惟就吳煥民、游馥瑜應與百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乙節,聲請人並未釋明吳煥民、游馥瑜係本於自己名義向聲請人借款,或已表明願與百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是聲請人主張吳煥民、游馥瑜應與百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