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蔡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毅農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