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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劉鏘鏗、李茂青、高邦凱

  • 原告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法定代理人 李茂青 法定代理人 高邦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參紙(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 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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