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銘松
林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玖拾貳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