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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 敏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玉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 云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雅菁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泳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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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彭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敏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敏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婷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婷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 云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 云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菁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雅菁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泳盛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泳盛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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