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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余蓓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灝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零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佰七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其曾同時於債務人處任職,請求債務人給付積欠之薪資、津貼及資遣費,債權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筆錄雖記載債務人同意給付請求金額,惟並未記載債務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對此亦無連帶給付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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