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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聚財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璋
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欣穎

一、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欣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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