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達朗、陳朝福
- 當事人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代 理 人 王瀞珮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朝福 一、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朝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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