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芓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肆萬肆仟元並與其於本院107年度北勞小移調字第9號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