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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沛有限公司、莊德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董事代理人推舉方式,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明定準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為人積欠票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查,本件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下稱安沛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惟其法定代理人莊德銘(兼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8日死亡,此經本院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於108年12月18 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安沛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陳報安沛公司法定代理人,裁定於108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安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即相對人公司之代表人為何人不明確。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就相對人安沛公司部分程式上顯有欠缺情形,且無從為送達,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相對人 莊德銘其已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未合,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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