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勇騰重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莉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