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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伍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ZF0000000、ZF 0000000)退票日分別為民國(下同)108年2月11日、108年1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分別為108年2月11日、108年1月2日 ,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其中早於退票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66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278,127元 │民國108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2 │ 307,226元 │民國108年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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