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禾記洋行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騰旭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買賣價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且檢附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買方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工司」,亦非本件相對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