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裕翔
- 原告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 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4,989,254元 │民國108年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2,650,000元 │民國108年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3 │3,000,000元 │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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