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陳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究以何方式,將聲證一(即105年、106年股東往來明細)款項,借與相對人,並提出釋明文件(如匯款資料、借據、借款契約等)。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BQ0000000、BQ0000000、BQ0000000、BQ0000000、BQ0000000、B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六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