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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
    溫凱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凱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捌圓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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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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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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