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可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琦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極蜆天廚鍋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