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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

聲請人
迎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烈
相對人
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
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發支付命令,其記載相對人為「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公司代表人李寒菁)」,惟其所提出之報價單記載相對人為「宅里室內設計」,且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均查無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故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登記資料,該裁定於108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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