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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碧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15,000元│民國107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2 │15,000元│民國107年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3 │1,000,000元 │民國108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4 │1,000,000元 │民國108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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