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劉宸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依約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前將「台北市士林區海光段都更案」專業計畫書與權利變換並送申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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