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海鮮之合約(如契約書、或訂貨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開立之全部發票影本(由於聲請人所陳報之發票金額不足請求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