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志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志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台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向第三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創門市購買 iPhone7PLUS共277支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iPhone7PLUS共計277支買賣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四、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代墊新臺幣60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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