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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黃志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志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台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向第三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創門市購買 iPhone7PLUS共277支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iPhone7PLUS共計277支買賣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四、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代墊新臺幣60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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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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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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