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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瀚 快樂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上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廖婉君律師、李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損害賠償費用),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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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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