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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瀚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快樂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法定代理人
上 二共同
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廖婉君律師、李彥麟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一、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快樂指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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