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汎思特創設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石峻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元貝亨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到期日起之遲延利息,惟並未提出其與債務人間有關於利率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如不承認債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