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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琥珀傳統藝術工作群
法定代理人
丘琁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佶頡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佶頡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佶頡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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