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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馬錦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即釋明系爭提貨券可提領之物品為何?各物品之價格為何?均須充分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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