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馬錦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即釋明系爭提貨券可提領之物品為何?各物品之價格為何?均須充分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即釋明系爭提貨券可提領之物品為何?各物品之價格為何?均須充分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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