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馬錦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錦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即釋明系爭提貨券可提領之物品為何?各物品之價格為何?均須充分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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