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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會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精殿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會計服務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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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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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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