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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
    洪頌凱李美思即三雋企企業社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思即三雋企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雋寧 一、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編 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一 │    │107年5月25日│ ├───┤    ├──────┤ │ 二 │    │107年5月25日│ ├───┤    ├──────┤ │ 三 │    │108年4月16日│ ├───┤20萬元 ├──────┤ │ 四 │    │107年5月28日│ ├───┤    ├──────┤ │ 五 │    │107年5月28日│ ├───┤    ├──────┤ │ 六 │    │1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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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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