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1月31日陳報狀仍未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