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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翔菱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欽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相對人翔菱電梯有限公司、張欽源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以下同)650,719元整,及自108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
二、緣相對人翔菱電梯有限公司於104年09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2
  ,000,000元並邀張欽源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104年09
  月01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
  定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
  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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