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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 當事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艾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艾方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及銷貨單影本,債務人為豐聖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黃艾方僅為豐聖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艾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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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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