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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韋丞
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債務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

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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