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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孫晨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翁培育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2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硬碟維修備忘錄」,簽訂人為「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孫晨馥,故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翁培育僅為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無從認定相對人翁培育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翁培育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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