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劉炳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