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許志山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代 理 人 許志山 相 對 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 對 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相 對 人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程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峰公司)、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109年1月7日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 向本院對聲請人及麗峰公司、寶吉第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大程公司提出蓋有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大程公司既已提起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大程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又麗峰公司及寶吉第公司於上開假扣押裁定中係債務人,並非假扣押債權人,聲請人於本件將其列為相對人,聲請命其限期起訴,於法亦有未合。綜上,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