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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1號

聲請人
張聿昀即吉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吉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有吉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經本院先後以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5月14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231號通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8年4月25日、5月17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經本院於108年6月21日電話通知後,其仍表明無法補正,請法院駁回,有本院108年6月21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1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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