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687號
- 聲請人
- 鍾中信即湖山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湖山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湖山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台北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